(1)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(教務處)

項次三 學雜費與就學補助資訊
3-3 學雜費調整校內審議程序說明
3-3-1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

3-3-1-1學雜費調整審議程序:

  1. 依教育部公佈調幅成立學雜費調整案研議小組。
  2. 會請相關單位提報校內經費運用情形及校務整體發展,提請研議小組會議討論調幅。
  3. 舉辦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,聽取學生意見。
  4. 提送校務會議決策。
  5. 陳報教育部核定。

3-3-1-2研議會議小組成員:

  1. 行政主管代表: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圖書館館長、進修教育組組長、資訊處資訊長、主計室主任、註冊組長。由副校長為主持人。
  2. 學生代表:學生會會長、學生議會會長等 2人、進修學士班學生代表2人。

3-3-1-3決策(校務)會議成員:

  1. 校務會議以校長、副校長、學術與行政主管、教師代表、研究人員代表、職員代表、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。
  2.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,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,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。
  3. 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。
  4. 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方式、任期及議事規則等,另訂本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規範之。